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教学运行管理
唐山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3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完善学校教学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普通全日制的本科、专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三条 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学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学生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务室查证核实,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根据学生具体情况予以优先考虑;
)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学期的教学环节,且无不及格课程的。
第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高考文科学生只能转入文科类(含文理兼收)专业,高考理科学生只能转入理工科类(含文理兼收)专业。艺术类专业学生不得跨类转专业。
 申请转入高一批次专业的,高考成绩不得低于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合第三条有关规定的,可以按如下手续办理:
(一)符合第一款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拟转入专业所在系及教务处认定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符合第二款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和学校医务室证明,经原所在系审查同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三)符合第三款的,由教务处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
(四)符合第款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1.各院、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4周提交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的要求及数额,接收数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年级专业在校生人数的15%,由教务处审核并汇总后向学生公布;
2.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9周一年级学生根据公布的接收要求及数额提交转专业申请;
3.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教务处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统一安排考核;
4.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周考核结束后,各专业根据接收数额及考核成绩择优录取;
5.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3天,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6.公示结束后,学生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转专业1学年办理1次。
第九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应转入同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1次,被批准转专业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收系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应补修原学专业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差课程。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由专科层次转为本科层次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在原专业学习超过一年的;
(三)入学时是“专接本”、“对口招生”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
第三章 转学
十二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当在每学期末办理;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应当附带下列材料: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经转出、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证明材料须一式三份。
2. 拟转入学校出具的由校(院)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接收函一式三份。接收函应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本校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督部门意见,院(系、部)校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等。
3.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拟转入学校提供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两个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
跨省转学的,以上材料均需增加一份。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十五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1日执行
第十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Copyright © 唐山学院教务处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大学西道162号 邮编:063000   E-mail:serv@hebnetu.edu.cn
冀ICP备字050028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