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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7-10-11  查看次数: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科学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学工作,促进教学改革,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校教学质量考核备案工作的通知》(冀教人〔2016〕39号)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长担任,成员由各二级学院、系、部、中心等教学单位(以下简称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修)订考核办法,审定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二级教学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二级教学单位院长或主任担任。考核工作小组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考核细则,对本单位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本学年承担普教本专科理论和实践教学任务的本校教师。
外聘教师的学生评教照常组织,其学生评教成绩作为聘任参考。
四、考核内容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考核成绩是学生评价成绩、同行评价成绩和专家评价成绩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
(一)学生评价是学生对任教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包括对承担理论和实践教学任务教师的评价(详见《唐山学院学生评教工作实施办法》)。
(二)同行评价是本部门教师对任教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二级教学单位统一安排教师之间以随机听课方式来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该教师的同行评价平均值。
(三)专家评价是二级教学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研教改等方面的考核和评价。专家评价应紧紧围绕教师教学进行,与教学无直接关系的因素不得作为教学质量评价要素。
五、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学期评价)办法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
(一)评价分数计算办法
1.根据学生评价成绩、同行评价成绩、专家评价成绩等各方面的量化结果,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计算公式为:
Y=AX1+BX2+CX3+...
其中:Y—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百分制);X1—学生评价成绩(百分制);X2—同行评价成绩(百分制);X3—专家评价成绩(百分制)。A系数值不低于0.5,B、C系数值根据本单位教学实际自行选定,各系数之和为1。各二级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增加自选项目参与综合评价。
2.学生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务处每学期将学生评价成绩下发给各二级教学单位。
对于既承担理论教学又承担实践教学的教师,其学生评价成绩应该综合计算理论教学成绩和实践教学成绩,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3.如因特殊情况,无法统计学生评价或同行评价成绩,则以专家评价成绩作为其评价成绩。
(二)评价等级
1.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标准如下
评价分数
Y≥90
80≤Y<90
70≤Y<80
60≤Y<70
Y<60
评价等级
优秀
良好
中等
合格
不合格
2.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得超过参评人数(含在本单位担任课程的行政人员)的30%。
3.评教学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该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1)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的事件、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
2)学生评教成绩低于60分。
(三)承担教学任务的行政人员教学质量评价
1.承担教学任务的行政管理人员由教学任务隶属的二级教学单位进行教学质量评价。
2.承担教学任务的行政管理人员,在按时保质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如果其承担教学任务的学生评价成绩排在教学任务隶属单位分组成绩的前20%,其教学质量评价可报请教务处直接认定为优秀。
(四)有关说明
1.专职教师教学质量评价
专职教师只承担实践教学,其学生评教成绩只作为本环节教学工作提高和改进的参考依据,本学期教学质量评价不得为“优秀”。
2.专职实验教师教学质量评价
专职实验教师未完成实验教学工作量不得评为优秀,院系部依据上一学期实验教学工作量核定工作量完成情况。
专职实验教师人数的30%不足1人的,评优名额按学期进行折算。
(五)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使用
1.评价结果将记入教师教学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2.对于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教师,其所在的二级教学单位予以督导;连续两学年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教师,停止其承担教学任务,安排待岗学习,经本人申请、试讲审核合格后可重新承担教学任务。
六、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学年优秀)办法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7月中旬完成,每年将教学质量“优秀”人员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教学质量考核
1.严格执行优秀比例不超本单位本学年任课教师总数的15%的规定。
2.原则上按两学期评价成绩平均值(如只单学期有课,没课学期的评教成绩取本部门平均值)从高到底排序,至少一学期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也可以根据本部门特点,由考核工作小组制定考核办法,教务处备案后执行。承担教学任务的行政人员如一学年内两个学期教学质量评价都认定为“优秀”(学生评价成绩排在教学任务隶属单位分组成绩的前20%),其教学质量考核可报请教务处直接认定为“优秀”。
3.学年考核工作结果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考核优秀名单、本单位任课教师一览表的纸质版(加盖公章、领导签字)、电子版报教务处备案。
(二)教学质量考核结果的使用
1.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将记入教师教学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2.学校对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教师报送省教育厅备案,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各二级教学单位成立考核工作组,成员由本单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纪律严明、作风正派的教师组成。
(二)各二级教学单位可参照学校文件,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价与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
(三)教学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结束后,各二级教学单位需将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教师本人,并公示三个工作日。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向本单位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可书面提请考核领导小组调查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复核后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
(四)教务处汇总、复核后,将教学质量考核为学年优秀的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有关部门;如有异议按相关程序处理。
(五)各二级教学单位在收到学生评教成绩后7日内,单学期将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双学期将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和考核结果报送教务处。
(六)原始评价资料应严格保密并妥善保管,除供工作组及教务处查阅外不得私自泄漏给他人。
(七)对在评价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原《唐山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修订)》与《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补充说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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