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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10-11  查看次数: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
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以及教学管理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使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的行为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和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三类。具体如下:
(一)教学方面
1.1    在教学及教学管理等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1.2    教师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调、停课属于Ⅲ级教学事故;教学过程中存在调停课的教师,在结课前未能补足调停课程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缺课4学时及以上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1.3    因教师失职在教学活动中造成人身伤害必须就医或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必须住院或财产损失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财产损失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1.4    未经批准,不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或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没有完成基本教学任务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和后续课程教学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1.5    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上课期间非因紧急情况中断教学处理其他事务、提前下课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上课期间非因紧急情况擅离岗位或无故旷课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
1.6    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变更主讲教师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和严重后果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
1.7    备课不认真,上课不带教案或敷衍了事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没有教案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
1.8    教师对学生疏于管理造成课堂秩序混乱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影响到其它班级教学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
1.9    教师上课携带手机干扰教学秩序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使用手机通话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
1.10   教师在指导学生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学生疏于管理,放任自流,致使未能达到教学目标要求及效果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造成影响较大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后果严重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1.11   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准备实验不充分,影响实验效果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造成实验不能按时进行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
1.12   毕业设计指导教师不负责任,影响学生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或者影响到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导致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劣或出现抄袭、剽窃现象等情况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后果严重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1.13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经常谈论与课程无关内容、学生反映比较强烈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情节严重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
1.14   作业量严重不足或不按要求认真批阅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不布置或不批阅作业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
1.15   使用多媒体授课的教师在多媒体设备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时(非多媒体不能进行教学或晚上停电情况除外)擅自终止授课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
(二)考核与成绩管理
2.1    教师不按要求拟定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所命试题内容、难度、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或因试卷印制问题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没有考试试卷造成考试无法进行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2.2    教师没有对试卷认真审查校核,试卷上有三处以上差错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试卷错误严重,造成考试延误、中断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试卷存在重大错误后果严重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2.3    教师或参与制卷人员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漏考试内容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2.4    教师在考前故意泄漏试题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2.5    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监考迟到、监考期间擅离岗位、擅自找人代为监考或考前监考教师清场不认真、核验学生证件不认真、安排学生座位不合理、监考过程中不负责任(如吸烟、阅读书报试卷、闲聊、打瞌睡、使用通讯工具、电子数码产品等)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无故缺考或监考过程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放纵学生作弊或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监考过程中协同考生作弊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2.6    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试卷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管理不当遗失学生试卷,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2.7    教师私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或成绩复核有误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影响较大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后果严重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2.8    考试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成绩的(特殊情况申请延期的除外)属于Ⅲ级教学事故;影响到学生补考、重修和学籍处理等工作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
2.9    考试成绩报送后,任课教师由于自身原因需更改学生成绩影响到学生成绩管理工作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影响较大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后果严重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2.10   考查课或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教师不按规定进行成绩采集和评定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影响较大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后果严重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三)教材管理方面
3.1    教材选用不当,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
3.2    未及时报送教材需求及选订情况,使学生上课后未得到教材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影响严重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
3.3    未经教务处审批,私自向学生发放教材、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
3.4    教材管理部门正常受理教材(含讲义)订购任务后,因主观原因未按时订货,造成上课后教材未到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影响严重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
(四)教学管理方面
4.1    填报实施性教学计划错误,对教学造成影响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后果严重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4.2    教学调度不当而且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影响到教学秩序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后果严重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4.3    考试安排不当或未能按要求安排考试影响到考试工作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后果严重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4.4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属于Ⅱ级教学事故;弄虚造假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4.5    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教学管理人员丢失需要保管的学生原始数据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私自修改学生原始数据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4.6    未按规定管理成绩导致工作失误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影响学生正常毕业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后果严重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4.7    未按规定审核学籍影响到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发放工作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影响较大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后果严重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4.8    未向教师或学生传达有关通知、规定及文件等,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造成事故等级处理。
4.9    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后果严重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五)教学保障类
5.1    提前未告知的情况下停电、停水而导致上课、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有关责任人在接报后未能及时做出响应并进行现场处理,造成较大影响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后果严重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5.2    教学设备损坏不报修或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又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严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Ⅱ级教学事故。
(六)其它以上细则未列入的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参照本办法进行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认定机构
教学事故由责任人单位提出初步认定意见,业务主管职能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报主管副院长,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认定程序
1.事故发现人(或事故责任人)向责任单位或业务主管职能部门报告;
2.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3.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
4.认定结果报主管副院长,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处理办法
1.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出现二次Ⅲ级教学事故,第二次事故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出现二次Ⅱ级教学事故,第二次事故按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2.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及时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对隐瞒不报或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的,从重处理。
(二)对责任人的处罚
1.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的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扣发责任人当月满工作量岗位津贴的50%;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扣发责任人当月的满工作量岗位津贴;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和职称评定,扣发责任人3个月满工作量岗位津贴。
2.教学事故记入教师(工作人员)业务档案。
3.同一人员在一学期内出现两次Ⅰ级教学事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现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4.对情节严重又拒不认错者,加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四、附则
1.在成人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类似问题参照本办法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处理。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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