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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实习(实训)规定
发布时间:2009-12-31  查看次数:
实习是理论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和实践,是在教师的组织和指导下,学生从事一定的实际工作,借以掌握一定的技能和有关的直接知识,验证间接知识或综合应用知识于实践的教学环节。实训是指在学校控制状态下,按照人才培养规律与目标,训练学生专业实际应用技能的实践教学环节。实习(实训)是教学工作中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实际,巩固所学理论,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习(实训)管理,提高实习(实训)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教务处负责全院的实习(实训)管理工作。审查和汇总全院各专业的实习计划;审核各系实习经费计划和支配情况;配合各系做好学生实习(实训)前的准备工作;会同各系有选择、有重点地深入实习(实训)现场检查、协调实习(实训)工作。
2.各系负责实习(实训)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拟定实习(实训)大纲、实习计划和确定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检查实习(实训)效果和质量,做好实习(实训)工作的总结和交流。
1.实习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种组织形式。凡未统一安排在实习基地或没有学院带队教师实行统一管理,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并经批准进行单独实习的,均属于分散实习。分散实习的学生应事先申报实习地点及内容,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批准后,进行实习。各系应填写分散实习情况登记表。指导教师应加强对本地分散实习学生的巡回指导和检查,应保持与外地分散实习学生的联系,了解和监控学生的实习情况。
2.各系应本着“就近就地、相对稳定、专业对口、节约开支”的原则,选择能够满足实习要求,能为学生实习提供必需条件的实习单位,认真组织好实习工作。
3.各系应于实习开始两周前上报实习计划,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进行审批备案。实习计划须写明实习单位、实习目的、内容、实习方式、时间、班级、人数、指导教师、所需经费等项目。
4.实习计划一经审批,不得随意改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动,须按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5.各系应选派有丰富实践经验、较强专业技术能力,中职或硕士及以上教师为实习(实训)指导教师(不具备中级职称的硕士不能独立承担指导任务)。对集中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进行的实习,其指导教师与学生的配备比例一般为1:20,其它形式的实习(实训)该比例一般为1:20~40,由各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6.各系应认真做好实习(实训)的动员和组织工作。召开实习(实训)动员大会,向学生宣讲实习(实训)的目的和要求,介绍实习单位有关情况,组织学生学习相关文件,进行安全教育,宣布实习(实训)计划和纪律,做好各种物质准备,安排好实习师生的交通、食宿等相关事宜。
学生实习(实训)期间应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以良好的状态和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实习(实训)工作中去。
2.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和保密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因故不能出勤者,应提前向指导教师请假。
3.与实习单位的同志搞好团结,虚心向他们学习。
4.实习(实训)期间,学生应按实习(实训)大纲和实习(实训)计划的要求,努力工作,做好实习(实训)记录,写好实习(实训)日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习(实训)报告。
1.指导教师要了解实习单位有关情况,拟订具体实习(实训)进度,指导学生认真完成实习(实训)任务。
2.指导教师要以身作责,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指导,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及时检查学生的实习(实训)日记,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实训)报告。对违纪学生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处理结果报学生所在系。对于严重违纪学生应立即报告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和学生处。
3.指导教师要贯彻启发式实习(实训)指导原则,引导学生多观察、多思考、多实践,认真进行质疑和答疑,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实习(实训)结束后,指导教师应认真批阅学生的实习报告,做好实习(实训)成绩的考核工作,并在实习(实训)结束一周内,把学生实习(实训)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交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并写出实习总结报告。
1.指导教师在学生完成实习(实训)任务,并提交实习(实训)报告后,评定学生的实习(实训)成绩。
2.实习(实训)成绩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定。
3.实习(实训)成绩构成:
(1)遵纪守法,安全、劳动表现和保密占20%。
(2)实习(实训)过程中的出勤情况、学习态度、实习(实训)内容掌握程度、现场教学听讲认真程度和实习日记完成情况占40%。
(3)实习报告与考核占40%。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实训)成绩为不及格。
(1)实习(实训)期间表现差,没有达到实习(实训)大纲的基本要求,不按时交实习报告,书写实习报告和实习日记不认真且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者。
(2)因故缺席累计时间达到实习(实训)规定时间1/2以上者。
(3)无故不参加实习(实训)累计两天以上者。
(4)实习(实训)期间严重违反学校或实习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
5.实习(实训)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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