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03-05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学管理现代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学院教学管理组织机构,加强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的专家工作机构,对学院教学工作重大事项负有调研、规划、咨询、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职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名。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教务处处长任秘书长,继续教育学院主任任副秘书长,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系部、教学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工作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因个人或工作原因需要更换时,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从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出发,依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组织研究学院教育教学发展规划,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院长办公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根据学院教学建设的发展规划,对学科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规划方案进行论证,对具体实施给予指导,对建设成果进行评估。
第八条 围绕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质量工程项目的立项、结项进行审查,监控项目的建设过程。对学院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第九条 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和各类教学奖励。
第十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加强与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联系,指导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在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下,每年召开一次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5月进行新专业申报论证。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提出,可以召开临时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教学事务决策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时须有至少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会议,须经与会委员1/2(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定点联系制度,每学年选定一个教学单位,深入了解该教学单位的学科与专业建设情况、课程建设与教学情况、实践教学与产学研用合作教育情况,在学年末提交相应的考察报告和提案。
第十四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年围绕学院重大改革项目进行专题调研论证,在学年末提交调研报告及提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院的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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