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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14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旨在推进以课题为核心的培养模式,倡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实践,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使其逐渐掌握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断提高其创新创业能力与水平。
第二条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遵循的原则是“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参与本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完成、自主管理项目,注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高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牵头,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全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宏观组织与管理,负责制定学校的有关政策,监督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 各院系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立项申报、指导教师的遴选、项目的检查、督促与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五条 立项原则。坚持可行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六条 选题要求。项目选题应紧密结合社会生产实际,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方案合理、技术可行、具备较好的实施条件。学校优先支持围绕校企合作的技术创新、工艺创新、设备升级改造项目,以及依托教师科研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对接学科竞赛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类型。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种类型。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学校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学校导师或企业导师指导下,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完成创业报告撰写等工作。团队中每个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均应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基于前期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推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并据此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八条 申报对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面向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较强、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创新创业实践等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创业实践能力,具备从事创新创业的基本素质,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1.创新训练项目的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团队,一般由3—5名学生组成。学校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联合申报。
2.每个项目团队或个人限做1个项目。有未结题项目的学生不得再次申报。
第九条 项目指导教师。每个项目都要配备实践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鼓励聘请优秀企业专家或行业专家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条 申报程序。学校每年上半年启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具体时间以教务处发布通知为准。
1.申报者在导师的指导下,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经指导教师同意并签字后交所在院系。
2.各院系组织专家对学生申请项目进行答辩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改进建议。
3.各院系将评审通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会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报教务处审核,批准立项的项目向全校公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校属各有关单位应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实习、实验场地、设备等方面支持,将各类实习基地、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等面向学生开放,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接到审批立项通知后,需会同项目组成员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制订科学合理、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积极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中期检查。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项目组应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提供阶段性的实践活动原始记录,汇报项目完成的情况、目前存在困难和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各院系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中期检查不合格者,终止经费投入。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变更的应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对更改项目内容、变更项目成员、调整项目结题时间等作出详细说明。所填写的变更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应填写《唐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表》和《唐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统计一览表》,撰写结题报告。各院系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答辩,并对结题报告进行评审,结果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对批准立项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设计制作类项目资助一般不超过2000元,调研报告类项目资助一般不超过1000元。对于预期效果明显,能够提高我校教学和管理水平的项目,学校可以采用定向委托的方式重点资助。项目被学校批准立项后,各院系根据经费预算情况酌情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资助金额。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批准立项后,划拨50%的资助研究经费用于项目启动实施,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50%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药品、元器件、试件以及样品测试、相关作品制作等项目必须的费用,以及期刊论文的审稿和版面费(项目组学生排名必须在前两位)、专利鉴定、软件著作权鉴定、作品展示、学术交流、调研、验收等相关费用。用于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不得超过拨付经费的25%,用于复印、打印纸等的费用不得超过拨付经费的10%,用于购买笔记本、笔等办公用品的费用不得超过拨付经费的10%。
第十九条 项目主持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支付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不得用于个人劳务开支,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院系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指导教师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学生按项目需要开支,小额零星支出(不超过200元)可以使用现金,大额支出必须使用教师公务卡、支票或者汇款等方式。经费报销由指导教师负责,按照财务处相关规定整理好票据,经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院系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核查,对因项目组执行不力致使项目终止或将经费挪作他用的,学校将责令项目主持人停止使用项目经费,并视情节轻重冻结未用经费或追缴已拨经费。
第六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及参加者,颁发结题证书。项目组成员可根据我校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申请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于指导完成校级项目的教师给予600元/项的补贴,项目结题验收后一次性核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唐山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院发〔2008〕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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