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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5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中青年骨干教师快速成长,不断提升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团结协作的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从事本校教学工作3年以上,受聘于讲师或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讲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三条  业绩条件
1.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近三年系统地讲授两门及以上主要课程,其中一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教学效果好,近五年有五次及以上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为优秀。
3.近三年教学科研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取得下列成果:
(1)主持并完成院级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
(2)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及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其中2篇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或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四条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中青年骨干教师申报表》,并附相关原始材料,按规定时间交所在系部。
第五条  系部推荐。系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经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在系部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第六条  学院评审。学院组织相关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批。评审结果在全院公示七天。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由学院和系部共同负责,以系部管理为主。各系部要对中青年骨干教师制定培养计划,包括:培养方向、培养措施、目标要求等,培养计划报学院审批后执行。培养计划一式三份,分别由本人、系部、人事处留存。
第八条  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期为三年。培养期间,优先安排其参加学术交流和进修学习。
第九条  中青年骨干教师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培养期内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
第十条  学院对中青年骨干教师进行中期考核,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培养期结束,学院对中青年骨干教师按培养计划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培养目标者,可视情况追回相关的培养费用。
第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随时取消其中青年骨干教师资格。
1.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学院名誉或经济上重大损失者。
2.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有悖师德者;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受到刑事处罚者。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经费,培养经费为每人15000元。
第十四条  培养经费分两批下拨:第一批为启动经费,占培养经费的60%,在培养计划经学院审批通过后拨付,第二批培养经费占培养经费的40%,在中期检查后根据培养目标完成情况拨付。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
1.学习、交流和调研而产生的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
2.研制或购买CAI课件、教学软件、试题库、图书等教学资料费;
3.在科研实验中产生的元件费、小型材料费;
4.资料打印、复印、装订费;
5.论文版面费。
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应在购置前对其用途及使用率加以论证,经批准后方可购买,购置后应在所属部门和学院固定资产账目中登记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培养经费纳入学院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骨干教师本人负责经费的具体开支。
第十七条  培养经费的使用由骨干教师申请,经人事处审核后,按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青年骨干教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10名。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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