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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15  查看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我院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与能力,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进修原则
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统筹规划、择优推荐的原则,鼓励教职工在职进修。重点支持专职教师进修提高,优先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和重点学科专业的教师攻读博士学位。重点选派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及教学名师参加学术交流,鼓励教师参加相关课程进修和专业实践。
二、进修类型
1.国家承认的各级各类在职学历、学位进修。
2.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选派的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班、单科进修班、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等非学历进修。
三、进修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教学及科研满工作量,年度及绩效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教学质量优良。
2.本着学用一致的原则,进修的学科专业应与教职工目前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基本一致。
3.新引进教师,在学院工作满4年后,可申请学历、学位进修。学院委培的硕士研究生(双证)毕业后在学院工作满4年、在职取得硕士学位(单证)后在学院工作满2年,可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4.非学历、学位进修时间3个月以上者,进修期满后,申请再次进修时间间隔须满2年。
5.申请国内访问学者的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学院工作满2年。
6.申请国(境)外进修项目,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选派范围和条件,优先考虑中青年骨干教师及重点(发展)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创新团队等骨干教师。
四、进修时间
1.攻读博士研究生(双证)分为脱产和不脱产两种形式,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进修时间原则上为3年,确因学习需要,经学院批准后最多可延长1年。申请延长脱产学习时间,需本人提前半年提出申请。不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及仅攻读博士学位(单证)的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年,经学院批准后最多可延长半年。
2.硕士及以下的学历、学位进修均采用不脱产形式,原则上不批准脱产学习时间。
3.公派国内访问学者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4.各类短期培训、课程进修时间不超过半年。
5.自费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的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年。
6.学院不支持工作时间之内的各种自费短期培训。
五、进修审批程序
1.各系部根据自身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于每年9月底之前上报下一年度教师进修培训计划,人事处负责初审并汇总后报院领导进行审批,各系部按照审批后的计划组织教职工进行进修申报。
2.参加进修的教职工须向所在单位提交《唐山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审批表》,学历、学位进修及进修时间超过半年的国内访问学者等短期进修人员须提前三个月提交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
3.人事处对教职工进修申请进行审核,并报院领导审批;中层干部进修须先报组织部门审批,再由人事处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并报院领导审批。
4.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进修培训,由各系部按培训指标进行推荐,人事处审核,院领导审批。
5.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需要安排的进修培训,由学院制订计划,统一组织,各单位组织推荐,人事处审核,院领导审批。
6.教师自费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者,须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唐山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院领导审批。
7.进修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根据需要由人事处与进修教师签订进修协议并办理相关进修手续。
六、进修费用
1.在职攻读国内博士研究生(双证)人员,入学后学院为其报销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学费。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单证)人员取得学位后,学院为其报销最高不超过1.3万元的学费。无需报销学费者,在取得学位后,学院给予5000元奖励。
业余攻读硕士学位,学院不再为其报销相关费用,学习结束并取得硕士学位者,学院给予2000元奖励。
2.经学院批准的国内访问学者、课程进修培训的费用由学院承担。
3.对于学院批准的各类国内异地进修者,学院每半年为其报销一次进修地到学院往返差旅费(限火车硬卧及以下)及不超过800元的住宿费,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进修期间的住勤补助。
4.经学院批准参加各类国内短期培训,由学院支付培训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报销住宿费、差旅费。
5.教职工参加本院的学历、学位及课程进修,免收学费;参加我院与其他院校联合组织的各类进修及培训,除缴纳对方所收取的学费之外,免收其它费用。
6.教职工经学院批准自费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的,学校不承担学费、住宿费、差旅费等任何费用。
7.公派国(境)外进修原则上以短期培训为主,除上级主管部门资助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含学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住勤补贴等),上级主管部门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专门规定的,由学院、个人共同承担。原则上个人承担的费用不超过30%,学院承担的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具体比例根据进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七、进修期间待遇
1.符合学院规定的进修条件并经学院批准的攻读博士研究生(双证)人员,在学院规定的3年脱产学习期间内,满额发放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和基本岗位津贴(按出勤及教学满工作量计算,科研工作量正常考核),经学院批准延长1年的,在延长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仅攻读博士学位(单证)脱产学习期间待遇与攻读博士研究生(双证)待遇相同,业余学习期间按正常工作对待。
2.公派国(境)外进修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进修期间的待遇参照国内进修待遇执行。进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开始暂停发放各种工资及津贴,待按期回国并取得规定的学习成果后给予补发。
3.学院鼓励教师参加专业实践能力培训。专业实践分为脱产与半脱产两种形式。在学院规定必须完成的专业实践时间内,半脱产参加专业实践的按每天20元给予补贴。参加脱产专业实践时间达到两个月以上者,需要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进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经学院批准后,按满工作量对待。教师利用寒暑假集中参加专业实践,需履行审批手续,经学院批准后,按实际参加天数,每天补贴40元。
4.为保证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期间不因教学工作量减少而影响职称评聘及各类评奖,按参加实践时间给予折算教学工作量,半脱产专业实践时,每天按1.5学时折算教学工作量,每学期不超过75学时;全脱产实践按满工作量折算。折算的工作量仅用于职称评聘、各类评奖等用途,不用于发放工作量酬金。
八、进修管理
1.人事处负责审核、检查各单位进修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各单位负责教职工学习期间的管理。
2.在职进修学历、学位者,进修前须与学院签订有关协议。进修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进修专业或专业方向。
3.为保证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双证)人员的学习时间,在学院批准的脱产学习期间各教学部门原则上不安排进修人员担任教学任务。
4.为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教学部门要制定好教师进修计划,原则上同时在外脱产进修人员总数不超过其所在教研室总人数的1/4。
5.在职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双证)人员,达到脱产年限仍未毕业并取得学位者,应立即回校工作,学院停止为其报销差旅费,允许回校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累计进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年。达到进修时间上限仍未取得学位证和毕业证者,将扣回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除基本工资以外的所有津贴、奖金、学费及学院支付的其他费用。对经6年以上方完成学业并取得学位者,按每超过一年减少5000元报销学费金额,补发之前扣除的基本工资以外的工资及奖金。
6.教职工申请自费到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需与学院签订进修协议,并按进修协议年限每年收取10000元保证金。学院在进修协议年限内为其保留公职,缴纳各种保险,停发一切工资及奖金,超过期限的不再为其保留公职,并不再返还所收取的保证金。自费学习期满并获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博士学位,在规定时间返校工作的,比照国内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学校政策对除差旅费、住宿费及住勤补贴以外其他费用给予补发或报销,并退还所缴纳的保证金。自费学习期满,但未能获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博士学位,学院不再为其保留公职。若本人要求回院工作,需按其出国年限上缴学校50000元/年的服务费(用于补偿其出国进修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公职而造成的损失)方能上岗工作。学院不再补发其进修期间的各类工资、津贴及本人所交保证金等。
学院公派的各类国(境)外的进修人员不能按时完成学业并取得规定的学习成果,应终止进修,按时返回学院工作并退还学院为其支付的全部费用。不再补发进修期间暂扣的各类工资及津贴,从报到上班的下一个月起按其原有职称发放各类工资及津贴。对于拒不回院工作的,学院将采用法律手段追回学院及系部支付的各类费用,并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7.学院支持的各类进修人员服务期为硕士3年,博士6年,脱产进修时间3个月以上的非学历、学位进修人员的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未满提出调离、辞职者,须按未完成服务期年限的比例退还学院支付的学费及脱产期间的工资及各种津贴补助等。服务期自进修结束回校工作之日起计算。违反进修协议不按期返回学院工作的,以完全未完成服务期计算返还学院上述各种费用。
8.教职工进修期间应于每学年末以书面的形式对进修学习情况向所在系部进修汇报,各系部汇总后报人事处备案。
9.教职工进修结束后,须及时将进修总结、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交人事处办理归档手续。
九、附则
1.各系部可根据自身学科专业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教职工进修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鼓励支持政策。
2.学院原则上不再选派已获博士学位人员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学习。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院发相关文件中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4.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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